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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对我有利吗?

  合同主要内容:一、甲方将某地柜台租给乙方,租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二、日租金为??元,共计总租金为??三、打款方式为三次,经协商乙方须付两个月租金??元日期为2007年4月1日至6月1日。下次乙方须提前一个月交付,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收回,终止合同。
  租金不退转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补偿金。然后到6月1日又交三个月的钱,然后他打的收条,我到8月1日,告诉他不想再租了。就没有交钱。问他是否可以提前收回铺。因为他写的是“(下)一次”。我现在已经是“(下下)一次”了。

全部回答

200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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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没说你是甲方还是乙方。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乙方吧?那就从乙方的角度说。 从合同上说,对你不利。“2007年4月1日至6月1日。下次乙方须提前一个月交付”,就是说,你应该在6月1日的前一个月即5月1日交下一次的两个月租金,照这样下去甲方始终是押着你一个月的租金。
    并且“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收回,终止合同。租金不退转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补偿金”到最后不是有一个月的租金退不回来了么? 从实际履行上说,你并没有在5月1日交,而是在6月1日交的,这时你已经违约了。
  
  你应该是一次交两个月的,为什么交了三个月的呢?多交了一个月。这三个月的租金应该是6、7、8三个月的吧?你在8月1日告诉不想再租,还有1个月的租金在甲方那里,可根据合同,你要不回来了。  如果你交两个月的或是到8月底再说不租,你才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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