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签名法,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约定使用复印件作为证据的,诉讼时可以不提交原件而使用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据,对吗?
那么证据规则规定的形成于国外的证据也不需要认证了?
“电子签名”的定义是《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从这一规定看,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形式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的,即“电子”和“数据”不是书面材料,所以是不能成为“复印件”的。
并且,电子签名必须是“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他若是不认可,就算你能制成“复印件”,也是无效的。
所以,电子签名是不可以“不提交原件而使用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据”的。
“形成于国外的证据”用于国内的诉讼时,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你说的这个证据也是电子签名,则就是“同上”。全部
“电子签名”的定义是《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从这一规定看,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形式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的,即“电子”和“数据”不是书面材料,所以是不能成为“复印件”的。
并且,电子签名必须是“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他若是不认可,就算你能制成“复印件”,也是无效的。
所以,电子签名是不可以“不提交原件而使用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据”的。
“形成于国外的证据”用于国内的诉讼时,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你说的这个证据也是电子签名,则就是“同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