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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加工结转,正式做法是“转进,出双方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加工贸易手册---转出方申请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简称关封)并将其第二丶三丶四联传送至转入方---送货--收货---转入方持关封的第三联向转入地海关递交深加工结转转入申请---(审批后)转出方持关封的第四联向转出地海关递交深加工结转转出申请。 (关封第二联要等转入方确认后回传至转出方)。
进料加工报关手续
(1)申报 进料加工 货物发生实际 进出口 时, 进出口 申报应向 海关 递交下列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粉红色)一式4份;②《登记手册》;③货物的运单、 发票 、 装箱单 ;④ 海关 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接...全部
深加工结转,正式做法是“转进,出双方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加工贸易手册---转出方申请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简称关封)并将其第二丶三丶四联传送至转入方---送货--收货---转入方持关封的第三联向转入地海关递交深加工结转转入申请---(审批后)转出方持关封的第四联向转出地海关递交深加工结转转出申请。
(关封第二联要等转入方确认后回传至转出方)。
进料加工报关手续
(1)申报 进料加工 货物发生实际 进出口 时, 进出口 申报应向 海关 递交下列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粉红色)一式4份;②《登记手册》;③货物的运单、 发票 、 装箱单 ;④ 海关 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接受查验。
(3)办理征免税手续。
(4)海关对 进料加工 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规定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 规定 进行监管:
①保税工厂和备料保税仓库。
如经营单位所属企业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健全的专用帐册、专人管理 制度 ,并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的,海关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进先予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②对口合同。对签有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认免税。
③按比例征税。
对不具备上述①、②项条件的进料加工项下的进口料件,海关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实际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或少于已征比例,经海关审核无讹后,分别予以补税或退税。
④全额征税, 出口退税 。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按其实际所耗的进口料件予以退税。
⑤对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者有价提供有关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所需进口数量零星的辅料、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 服装 生产车间的打扣工具和胶针枪等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海关予以免税。
为简化手续,海关凭签章的合同副本,办理上述物料的免税登记手续,不再核发《登记手册》。
⑥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
延期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不能复运出口,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
⑦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⑧ 出口合同 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和物料,加工成品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转入其他 出口合同 继续加工出口,如有内销,应及时补交 关税 和进口环节税。
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原则上不宜以易货方式出口,但如不能按计划出口,需采取易货方式销往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应由有关外贸公司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有关司核准,海关凭该司批件验放。
⑩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对外成交 结汇 后应实际离境出口,不允许外商委托我境内加工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将成品直接从我境内运往独联体、东欧国家。
⑾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免税进口的料件,应坚持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成品急需,拟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应事先报主管海关核准。
⑿海关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 棉花 纺纱行业的进料加工,因生产工艺必须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有以下规定:
一是工艺性料件串换,经营单位应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条件;
二是工厂要健全管理 制度 ,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
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
三是出口成品中,属于搭配使用国产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可予免税。
四是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进料免税之前,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 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将批件复印留存备查。
产品出口时,企业应增填一份“出口退税货物专用 报关单 ”。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不实际离境的产品,不予办理退税。
五是凡经营金银制品的进料加工企业,所需金银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行的批件,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六是根据外经贸部规定,下列商品开展进料加工需经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a。禁止出口商品;b。军民通用化学品;c。易制毒化学品;d。
重水;e。食糖的进料加工需报外经贸部审批,但不包括以进口白糖为部分原料加工食品、粮食制品复出口的业务。对以进口白糖(包括砂糖、棉白糖等)为部分原料加工食品、粮食制品复出口的业务,批量进口在500吨以上,或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由有关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或地方外经贸委报外经贸部审批。
限额以内的仍按原管理 办法 办理有关手续。经营单位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原料进境后加工复出口期限不得超过半年。f。开展铜及铜基合金、食糖、新闻纸、原油(成品油)、钢铁、生铁、锌锭、铝及铝基合金的进料加工业务凭外经贸部的批件进行审批管理。
经营单位或企业应在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后,货到之前,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凭手册办理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通关手续。
若企业是外贸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1、《进料加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3、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进口料件作价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作价加工贸易方式的提供);6、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加工贸易方式的提供)。
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核销需提供下列资料:1、海关出具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结案表》原件及复印件;2、对后续补税的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3、对后续补税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料件复出口或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单耗是加工贸易项下,加工企业和海关在申报和核定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之间定量关系时的一种习惯称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标准是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和海关核定的单耗 金银首饰单耗
,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尺度。 制定的单耗标准主要是一些大宗、大类、工艺传统、易于标准化的重点敏感商品。
如:烟、酒、糖、钢材、电解铜、氧化铝、胶合板、天然橡胶、感光材料、棉花、化纤、聚酯切片、植物油等。 制定的国家单耗标准,由于制定和审定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对单耗标准的原则、使用方法、核定对象还有一个加深理解和熟练运用的过程,所以单耗的申报行为和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和统一,分步骤逐步到位。
形象的比喻为先拧螺丝母后紧螺丝扣,直至拧到位。
为方便基层海关备案核销,总署曾组织编写了《纺织类海关核销手册》和《机电类海关核销手册》;下发了《加工贸易部分重点商品单耗定额表》;各地海关根据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实际,在征求有关行业研究院所、技术专家和加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关区加工贸易常见商品单耗核定手册》;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了《加工贸易商品单耗核定卡》 ;针对各地海关对加工贸易成品进行单耗核定时,执行单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海关总署下发了署监[98]927号文件,规范了单耗管理的审批原则和权限;加工贸易企业较多的直属海关结合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特点,组织开发了供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2001年在关税征管司和科技发展司的组织和技术支持下,完成了《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单耗数据库》业务需求方案的审定和技术方案的设计,经杭州海关开发和杭州关区业务现场试运行,已通过验收,现在福州等7个海关试点推广。
《核销手册》和《单耗定额表》的编写,单耗管理文件的下发和单耗数据库的开发,为海关的单耗管理积累了信息和资料,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海关单耗标准的统一执行,为总署单耗工作的集中规范管理摸索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物质和思想的准备。
单耗计算公式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单耗=进口料件*(1-损耗率)/出口成品
单耗=原料*(1-损耗率)/成品
公式说明:
以上三种描述意义是一样的,一般来说,“进口料件”等同于“原料”,“出口成品”等同于“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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