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卫生监督专项经费有哪
首先,多年计划经济体制遗传下来的行政惯性,加上巨大的经济利益,大部分政府行政部门不愿意且还不适应财政信息公开,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谁也不愿公开。在过去数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乃至到最近两年,各级政府及其包括财政税收的政府部门,只有征税、收费、花钱、拨款的行政实践,而没有任何公开自己如何收支花钱、公布自己的财政预算信息这回事,更没有自己手中掌管的资金和款项支出受他人约束和制约的制度性安排。 近几年来,在财政学界、法学界乃至学术各界的理论讨论、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压力下,政府部门突然被要求公开自己的财政收入是如何来的,又是如何支出去的,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许多政府官员对此显然还不是很习惯,...全部
首先,多年计划经济体制遗传下来的行政惯性,加上巨大的经济利益,大部分政府行政部门不愿意且还不适应财政信息公开,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谁也不愿公开。在过去数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乃至到最近两年,各级政府及其包括财政税收的政府部门,只有征税、收费、花钱、拨款的行政实践,而没有任何公开自己如何收支花钱、公布自己的财政预算信息这回事,更没有自己手中掌管的资金和款项支出受他人约束和制约的制度性安排。
近几年来,在财政学界、法学界乃至学术各界的理论讨论、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压力下,政府部门突然被要求公开自己的财政收入是如何来的,又是如何支出去的,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许多政府官员对此显然还不是很习惯,甚至有本能的反感和抵触。
加上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非到万不得已,看来没有多少部门会愿意主动公布自己的财政收支信息,把自己部门的“私人”账本向“外人”摊开。另外,多年来,各级政府部门一直习惯性地把政府财政收支和行政花费视为保密信息。
因此,即使在2008年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和实施后,许多政府部门的领导并未彻底放弃这种政府财政的“保密思维”,因而不大愿意公开自己的财政收支信息。
其次,在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法律制度安排中,还缺乏对政府财政收支信息公开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是从1995年开始颁布施行的,至今已十六年没有修订了,明显已不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预算法》修改草案,虽几经讨论修订,已历经数年,到目前为止还不能“上会”审议(2010年曾三次被“拒绝”提交给人大讨论)通过。
在目前仍然实行的《预算法》中,对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开和透明,根本没有任何规定,而只是在涉及预算监督问题的第六十八条中,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之类的软性规定。
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仅仅规定了“财政预算报告公开”的义务,而不是强制性的制度规定。财政部的2010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 2011年1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还都是“指导性意见”,而不是硬性的制度约束和法律规定。
这样的体制安排和制度环境,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长官在预算公开方面以很大的灵活性。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就低不就高”,尽量不公布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