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伤亡如何承担?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通常按照 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即客运经营者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无过错且 损害是由第三方过错造成的,客运经营者在向旅客进行赔偿后, 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第三方追偿。 不过,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 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 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上述旅客自身原因导致旅客人身伤 亡的,客运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旅客自带的行李等物品毁损、灭失的,客运经营者承 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客...全部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通常按照 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即客运经营者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无过错且 损害是由第三方过错造成的,客运经营者在向旅客进行赔偿后, 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第三方追偿。
不过,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 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 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上述旅客自身原因导致旅客人身伤 亡的,客运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旅客自带的行李等物品毁损、灭失的,客运经营者承 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客运经营者对于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有过错的,客运经营者才承担责任。而旅客托运的行李毁 损、灭失的,客运经营者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除非客运经营者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至于赔偿数额,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 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旅客就人身 伤亡和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数额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没有赔偿数额约定的,才参照国家有关港 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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