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急!!“解除劳动合同”和“
1、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两种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属于劳动者有...全部
1、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两种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属于劳动者有过错。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则属于劳动者无过错。
劳动者无过错,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买断工龄”是一种单位通过支付一定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这主要是在国企改制时候的一种办法。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两者间没有太大区别,都是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一个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另一个则是把“买断工龄”说成是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而已。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新的单位重新签合同,原工龄不能够连续计算,只能作为一般工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