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
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
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为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 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
(国卫办医发〔2013〕32号)的规定,“需要急救”的“急 重危伤病”是指各种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 命的疾病,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急重危伤病标准。
“身份
不明”是指无法查明身份,“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仅指身份 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身份明确、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 的患者则不属于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
对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 疗规范》的要求,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