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如何任免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2 2 条规 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 。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 经 理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即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2 。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 定 ,国资监管机构在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时,可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全部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2 2 条规 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 。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 经 理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即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2 。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 定 ,国资监管机构在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时,可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国资监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上述企业管理人员建议的权利。
3 。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家股东不能因为占有控股地位或凭借国家优势直接任命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 事 ,只能向股东会提出人选建议,由股东会决定董事、监事的任职人员。
同时,国资监管机构也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