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2018-02-09 02:39:40
《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 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 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 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展开]
《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 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 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 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与《失业保险条 例》相比,《社会保险法》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方面的规定并未 作出调整。
在具体操作中,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要注意 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只要失业者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累计缴费满一 年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必明确失业前多长时间内的累计 缴费满一年;二是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等待期,但有最长给 付期。
《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 个月的规定即最长给付期,因此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 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实务操作中, 各地可以根据失业者缴费时间的长短,在同一档次内适当拉开失 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如规定:失业者在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 一年不足两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 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两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 另外两个档次的领取期限也可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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