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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的基数?视同销售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

视同销售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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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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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 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 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 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可 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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