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本争常中国到底有没有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只能在非程序表决上使用!而日本入常的表决,是联合国大会全体会员投票,属于程序事项表决,票权平等,不存在否决票!
正像当年联合国投票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一样,是联合国大会全体会员投票,属于程序表决,票权平等,只要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即获通过!即使美国投了反对票,中国仍然取代台湾获得了安理会席位。
现在网上绝大多数网民都以为中国可以投否决票,这是错误的,中国只能尽量争取使日本达不到三分之二多数票而已!
但是从目前局势看,明确表态反对日本入常的国家少得可怜,阻止日本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确实很难,所以中国政府目前鼓励网上百万签名活动,就是给国际社会造成压力,以求各国改变态度...全部
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只能在非程序表决上使用!而日本入常的表决,是联合国大会全体会员投票,属于程序事项表决,票权平等,不存在否决票!
正像当年联合国投票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一样,是联合国大会全体会员投票,属于程序表决,票权平等,只要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即获通过!即使美国投了反对票,中国仍然取代台湾获得了安理会席位。
现在网上绝大多数网民都以为中国可以投否决票,这是错误的,中国只能尽量争取使日本达不到三分之二多数票而已!
但是从目前局势看,明确表态反对日本入常的国家少得可怜,阻止日本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确实很难,所以中国政府目前鼓励网上百万签名活动,就是给国际社会造成压力,以求各国改变态度反对日本入常。
为印证此事,请大家注意3月24日下午,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主持例行记者会时答德国记者问时的说法:
问:中方优先支持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的代表性。中方是否可能就此使用否决权?。
。。。。。
答:我已多次重申,中国支持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我们希望改革应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广泛一致。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建议你回去做做家庭作业,看看否决权是如何行使的。
。。。。。。
这几天,我和大家一样,都反对日本入常,希望政府能投否决票。但看了刘建超答记者问后,我感觉有点蹊跷,经过多方咨询才知道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根本没有否决权。大家可以冷静地想一想,如果中国可以一票否决,小日本怎敢视中国如无物?中国政府又何必大动干戈鼓动国人搞什么百万大签名?
我们大家还是回去做做家庭作业,看看否决权是如何行使的吧?
重点看看这段话:
希望实现第一方案的日本制定了一项分两阶段实施的战略:一、在6月左右依据第一方案提出“框架决议案”并使其通过;二、在年内通过投票选出新增常任理事国,通过联合国宪章修正决议案。
而要通过决议,需获得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中2/3的支持,即128票赞成。
注意其中根本没有提到 否决权 问题!
很感谢有些网友举出联合国宪章来反驳我,指出联合国宪章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款特别规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但是很可惜,日本入常问题不是修改联合国宪章!只有安理会改革方案才牵涉到联合国宪章修正案。联合国宪章不是可以随意修改的,要知道直到今天,联合国宪章上中国在安理会席位的名称仍然是“中华民国”!相信各位在联合国宪章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和 第十九章 批准及签字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三款 已经看到这个事实了吧?
联合国此次改革的程序是先在九月份联合国大会通过投票确定两个改革方案之一,再选出新增常任理事国,此时一切已经既成事实以后,最后才有联合国宪章关于安理会组成变更修正案的通过(需要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但这时可能一切都晚了。
请大家务必注意先后程序!
我和绝大多数中国人一样,坚决反对日本入常!但是情绪不能替代理智,如果这个问题上真的没有否决权,我们必须拿出对策!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
关于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在联合国宪章以下条款规定之: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
。。。。。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
投 票
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修正后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
请注意: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规定了安理会 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 没有否决权!只需要 九理事国之可决票 即可获得通过!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就是联合国宪章著名的“否决权”条款!它是排除了 程序事项 之决议以外的一切事项之决议,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均具有否决权!
那么,什么是 程序事项 之决议 呢?
我们再来看联合国宪章:
程 序
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程 序
第二十八条 国际条约编
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
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程 序
第六十八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程 序
第九十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托管理事会应依其所定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关于经该会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规定
联合国宪章关于 程序事项 的规定就是以上四条,除了以上四条,否决权无所不在!
但是我提请大家特别注意 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
这就是说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的常会及其特别会议,属于程序事项,其会议通过的决议,就属于程序事项 之决议。
而今年九月份联合国大会属于 每年举行的常会,所以属于程序事项,全体会员国通过投票决定改革方案,选出新增常任理事国,则属于 程序事项 之决议!而恰恰是这个最关键的 程序事项 之决议,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这就是最要命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