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农民工在就业地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也就是说,1995年生效的《劳动法》就对职工在患病、负伤时依法享受医疗保险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要求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这是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参加医疗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全部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也就是说,1995年生效的《劳动法》就对职工在患病、负伤时依法享受医疗保险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要求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这是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参加医疗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都是劳动者,同样应当依法履行参加医
疗保险的义务,当然也有依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
国务院在1998 年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人的2%。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全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特殊的农民工保护政策。例如,北京市于2004年9月1曰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按照该《暂行办法》,农民工在北京市参加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是在一个结算期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予以支付。首先,具体支付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需要说明以下几方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个及以后每个结算期起付标准为65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万元。其次,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支付比例有以下规定: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髙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但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一个年度最高支付数额为万元。
三是外地农民工按照本办法参保,不建立个人账户,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交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