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卡全额罚息?信用卡全额计息是“霸王条款”吗?
全额计息是“霸王条款”吗?
针对银行全额计息的争议,已经很久了。2008年,艾先生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不慎少还了61。76元。1个月后,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份的逾期利息高达34。 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
艾先生的起诉被称为全额计息第一案,法院最终驳回艾先生的诉讼请求,指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按合同履约,而且这一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求;此外这一条款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银行全额计息仍是最具争议性的条...全部
全额计息是“霸王条款”吗?
针对银行全额计息的争议,已经很久了。2008年,艾先生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不慎少还了61。76元。1个月后,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份的逾期利息高达34。
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
艾先生的起诉被称为全额计息第一案,法院最终驳回艾先生的诉讼请求,指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按合同履约,而且这一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求;此外这一条款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银行全额计息仍是最具争议性的条款。全额计息是不是霸王条款,是讨论中的一个关键点。在记者的采访中,法律专家表达了不同看法。
“全额计息的方式是没有道理的,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本来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行意思自治,但是银行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银行与持卡人不是对等的状态,就不能等同视之,持卡人是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认为,持卡人一方在开卡时,对于全额计息的格式条款失去了进行协商的话语权,持卡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对等,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讲,全额计息方式有失公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持相同的观点,“消费者违了多少约,就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不能附加过多不公平的违约责任,这是履约的基本前提。”在他看来,逾期事实发生后,银行损失的只是未还款部分的利息,已经还款的部分显然不属于其主张利益的范畴;此外,大部分消费者逾期还款不存恶意,大多属于过失。
不过,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全额计息是消费者在违约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法律上讲,全额计息是一种交易安排。借钱本应计算利息,但是银行给出了免息期,以此鼓励消费,也是以此来鼓励消费者及时还款。
逾期还款如何还?按照规定,万分之五是受法律保护的,不算违法,从交易模型上说是没有问题的。” 中国银行(行情3。58 +0。28%,买入)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认为,在有免息期的优惠设置前提下,从权责一致的角度讲,称不上是霸王条款。
针对银行是否处于强势地位的问题,王卫国认为,持卡人借钱时银行处于强势地位,但是将钱收回来时银行又处于弱势地位;他指出银行业是存在竞争的,例如有的银行采取的就是部分计息的另外一种策略。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认为,全额计息是否是霸王条款应当具体分析,关键在于银行与持卡人签订合同之时,银行一方是否向持卡人明确进行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果银行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在持卡人使用过程中也进行了相应提示告知,那么就不能说是霸王条款。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财
行业惯例、防控风险的解释站得住脚吗?
针对全额计息合理性的质疑,银行方面回应的理由包括这一做法是行业惯例,同时也是防范风险的需要,这一解释是不是有道理呢,法律专家表达了不同看法。
“在全额计息交易模式设立之初,这是国际通行做法。这种设计是与当时的技术水平相关的,如果当时采取精细化的清算系统模式,其成本就会非常高昂,因此交易模式设立采取了较为简单的方式。”王卫国指出,随着技术的发展,走向精细化的交易模式变得可能,从这个角度说,各家银行也会从重视客户关系和客户体验角度,做出技术上的改进和交易模式更为精细化提升的选择。
“银行从风险防控的角度,避免恶意拖欠和恶意透支,在已经有了免息期的前提下,消费者存在违约情形时进行惩罚性计息,银行是有理由的。”冯果认为,是不是加重了持卡人一方的义务,要从合同的整体来看,在银行给出了优惠措施的情况下,全额计息是整体合同的一部分,要结合起来具体判断。
有的银行采取了差额计息的交易方式,持卡人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契约精神。
不过在李东方看来,银行担心恶意透支的解释并不合理。“银行还有很多其他方式来进行警示。比如诚信档案记录、催收提示等形式,全额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砝码过重了。
”
李东方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消费者的诚信也是需要规制的。当作为持卡人的消费者违背诚信原则,银行一方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合理的。但是要有必要合适正当的程序来制定规则,规则的制定不能一家说了算;另外,规则订立以后,银行还要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在多少范围、幅度内的告知是合理的也需要考虑,也就是说罚则的制定过程和告知的到位性都要进行充分考量。
“银行通知和消费者知晓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具有相对性,银行的信息披露是可以达到一对一的,而且是可以做到详细通知的。”李东方表示,部分计息才是合理的方式,民事法律也要符合常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