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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怎么申请经销?

农机购置补贴怎么申请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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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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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定义编辑 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2013年以前为“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2] 3意义编辑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一项农业机械化技术支持措施,其实施效益突出,作用明显,有利于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有利于提高粮食产量。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及时稳定农业生产,推进农业发展和推动农村社会进步有重大的意义 4历史编辑 从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2000年以前专项名称为“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贴”,2O01年调整为“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补助费”,2003年名称改为“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每年为200O万元。
  财政部每年对农业部的预算批复都有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更新农机具的补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农民购买属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保护、推广农业新技术、节本增效的新型农机产品,提供信贷支持。
    同时对农民购买上述农机产品,给予适当补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
  与此同时,近些年地方财政也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购机补贴。  [3]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农业部于2004年共同启动实施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当年安排了补贴资金0。
  7亿元在66个县实施。此后,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补贴资金规模连年大幅度增长,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农牧县和农场。2004年—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99。  7亿元,其中2009年安排130亿元,比2008年增加90亿元,增长225%。
  [4]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5亿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已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计划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175亿元,比2010年增加20亿元。
     2012年,中央财政年初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0亿元,年中追加15亿元,总计215亿元,比上年增加40亿元,增长22。9%。[5] 2004年—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744。
  7亿元。 自2012年开始,农业部在全国17个省市开展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农民全价购机、选择部分机具普惠等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试点。  2013年农业部、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力度,倡导各地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
  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也可在全省范围内试行。201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还会进一步加大,2013年第一批指标比2012年同期第一批130 亿高出70 亿元,因此可以推算全年补贴资金至少超过250 亿元。
    [6] 5补贴种类编辑 4ZL-1型整杆式甘蔗联合收割机 4ZL-1型整杆式甘蔗联合收割机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考虑到各省地域差异和农业机械化实际的基础上,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
     除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6补贴标准编辑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
     7工作措施编辑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   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省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2013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
  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  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型号。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各省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农业部拟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  对于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省级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的网址链接要主动提交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统一对外发布,确保通过网址链接有效查询信息公开情况。     农业部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
  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农民全价购机的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兑付,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差价购机的省份要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产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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