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个案例,不知道如何解答比较准确,请各位高手帮个忙,积分相送!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风水泥厂,新化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 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并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 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化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被告是否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