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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可以随时发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货到付款,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全部回答

2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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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知识。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属于要约。合同法规定,单方意思表示。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属于承诺。 承诺后,形成合同关系。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 没有具体合同,先斩后奏,没有形成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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