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校园内,原告撞到被告, 要求赔偿,被告有必要追加学校为被告吗?
原告伤重,被告问题不大
校园内,原告撞到被告, 要求赔偿,被告有必要追加学校为被告吗?
原告伤重,被告问题不大
这个问题有意思,既然原告(加害人)撞到被告(被加害人),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以实际其诉权,那么,作为本案的被告(被加害人)当然可以按照原告的理论,有必认为学校为共同被告,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58条、“人...全部
校园内,原告撞到被告, 要求赔偿,被告有必要追加学校为被告吗?
原告伤重,被告问题不大
这个问题有意思,既然原告(加害人)撞到被告(被加害人),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以实际其诉权,那么,作为本案的被告(被加害人)当然可以按照原告的理论,有必认为学校为共同被告,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学校为共同被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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