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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否不同意调休而 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调休,劳动者可否不同意调休而 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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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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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加点分为三种情况,不同的情况下关于调休的规定也不相同。(1)在休息日加班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 资报酬。
  原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 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2)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3)在工作日加点工作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虽然并未明确规定不允许调休,但也并 未赋予用人单位像休息日加班那样“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的 选择权。
    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优先安排劳动者调休,也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服从单位的调休 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不得通过安排补休而规 避法律责任;工作日加点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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