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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等财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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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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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力量不平衡,导致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以此 经济手段来“强制”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利 用该手段成立公司进行欺诈活动或者是作为集资的渠道。
  这些均属于非法收费的范畴。  为此,《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95年9月6日颁布的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中规定,严禁用人 单位在没有正常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搞假招工。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 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  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是对于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特殊规定,其录用职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的,应按照有关发 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进行,实行自愿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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