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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地震应急预案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地震应急预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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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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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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