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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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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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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浸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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