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商业/理财 贸易

什么是第三方物流 什么是第四方物流?

什么是第三方物流 什么是第四方物流?

全部回答

2018-10-13

0 0
    一、何谓第三方物流所谓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管理的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
  第三方物流,英文表达为Third-PartyLogistics,简称3PL,也简称TPL,是相对“第一方”发货人和“第二方”收货人而言的。  3PL既不属于第一方,也不属于第二方,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作来提供其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它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而是为客户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务。
  最常见的3PL服务包括设计物流系统、EDI能力、报表管理、货物集运、选择承运人、货代人、海关代理、信息管理、仓储、咨询、运费支付、运费谈判等。  由于业的服务方式一般是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物流服务合同,所以有人称第三方物流为“合同契约物流(contractLogistics)”。
  ⑤第三方物流内部的构成一般可分为两类:资产基础供应商和非资产基础供应商。对于资产基础供应商而言,他们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和仓库,他们通常实实在在地进行物流操作。  而非资产基础供应商则是管理公司,不拥有或租赁资产,他们提供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专业管理顾客的物流功能。
  广义的第三方物流可定义为两者结合。①因此,对物流各环节如仓储、运输等的严格管理,再加之拥有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物流人才,使得他们可以有效地运转整个物流系统。  故而,第三方物流形成了又称为“物流联盟(LogisticsAlliance)”。
  二,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定义从字面上看,第三方物流是指由与货物有关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之外的专业企业,即第三方来承担企业物流活动的一种物流形态。在有关专业著作中,将第三方物流供应者定义为“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回报,承担货主企业全部或一部分物流活动的企业。
    所提供的服务形态可以分为与运营相关的服务,与管理相关的服务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服务3种类型。无论哪种形态都必须高于过去的一般运输业者(commoncarrier)和合同运输业者(contractcarrier)所提供的服务。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润从哪里来?从本质上讲来源于现代物流管理科学的推广所产生的新价值,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第三利润的源泉。  第三方物流则是站在货主的立场上,以货主企业的物流合理化为设计系统和系统运营管理的目标,争取客户利润最大化。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效益是直接同货主企业物流效率、物流服务水平以及物流系统效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利益一体化。并不是一方多赚一分钱,另一方就少赚一分钱的传统交易方式,为客户节约的物流成本越多,利润率就越高,这与传统的经营方式有本质不同。
    故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按照特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个性化的系列物流服务,是企业之间联盟关系。首先,第三方物流是合同导向的一系列服务。第三方物流有别于传统的外协,外协只限于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功能,如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仓储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第三方物流则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而不是临时需求,提供多功能,甚至全方位的物流服务。
    依照国际惯例,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期内按提供的物流成本加上需求方毛利额的20%收费。第二,第三方物流是企业之间联盟关系。第三方物流的企业之间充分共享信息,这就要求双方能相互信任,才能达到比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而且,从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收费原则来看,它们之间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再者,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关联既非仅一两次的市场交易,又在交易维持了一定的时期之后,可以相互更换交易对象,在行为上,各自不完全采取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不完全采取导致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只是在物流方面通过契约结成优势相当、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中间组织,因此,企业之间是物流联盟关系。
    第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就目前而言,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呈真空状态,在处理有关争议过程中,只能机械地将《合同法》中有关仓储、运输、委托加工等法条相加既而加以调整。
  综合《合同法》和相关物流著作的学理分析,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有下列五条:1、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企业向他人提供物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第三方物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合同。  提供劳务只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包括:仓储、运输、装卸等。
  正如上所述第三方物流还是一个战略联盟,不仅仅是为他人提供劳务,而且还要为客户选择供应商,采购,应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因此第三方物流还综合委托,代理,甚至信托等功能。2、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物流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费用。
    另一方面,客户一方应表明需要物流企业处理的标的物真实有效性,合法性及安全性。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处理的标的物时候为减少成本,通常会采取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这就要求客户真实说明货物的性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并提供相关资料。
  因为可能会在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过程中对其他标的物造成影响。  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客户对其委托的标的物提供相应合法凭证:发票、仓单等有效原始证据。在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中会混同原标的物性质,将非法性转化为合法性,使之赃物变成合法有效的商品。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对客户送交的标的物也应尽到如下义务:1)验收义务。物流企业对其处理的货物进行检验,核查,如果使危险物则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  2)物流企业作为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
  如专门处理危险物的堆场、分拣设备、有特定功能的打包机,有专门的条码识别器、处理危险物的滑槽等。当然,在计算机系统处理上也应有有关软件支持。同时,物流企业应配备有专业知识,包括化工、生物、装卸等专业人士。
    如果某物流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这就要求其尽到添置和完善的义务。3)查义务。物流企业在处理客户的标的物时,应对该物的来源,性质进行审查,要求客户提供原始凭证,并且办理必要的备案入户手续。
  3、合同一方是特定主体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处理标的物的一方必须是投资建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为提供服务收取报酬而经营的法人。  众所周知,物流业的兴盛是由于物流被称为“第三利润源泉”。
  不可否认,物流的确有仓储、运输、加工、信息处理等流程组成,但其中每个过程最低化机械相加并不等于利润最低化。因此物流企业是一个统筹,综合处理上述过程的专营企业。故其他单位,如单个仓储,运输单位或委托加工单位是不能成为专业物流营业人。
    4、物流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②这是由物流的性质决定的。在客户交付标的物之前,物流企业可能已经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成本,如腾空仓位,整理仓库,安排车辆,并且还可能因为物流企业自身规模原因而拒绝潜在的客户要约。
  所以,只要经过客户要约和物流企业的承诺既宣告合同成立。这样,不仅对物流企业有利,而且也对客户有利,维护了双方交易的安全。  因为如果该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那么在客户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是不成立的。
  这就意味着客户只要不实际交付标的物就可以任意改变其先前许诺,不受合同约束,这样物流企业受损风险大大增加。即使追究客户缔约过失,其诉讼成本使得物流企业无精力过问,事实上往往息事宁人。同样,实践性合同也使得客户的风险增加。
    客户和物流企业经过要约和承诺之后,客户费了较大成本将易耗物收购到手,根据原来计划由物流企业为其提供包括设计方案等服务,经核算分销后是盈利的。但是物流企业在客户准备交付标的物的时候,自行毁约,可以说对客户造成两方面的损失:易耗物不断摊消其价值而且产品不及时上市的话使得客户血本无归。
    综上论,为减少风险,有利于交易安全,诺成性合同较为实际和安全。5、物流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任何一个行业应该有统一标准的文本格式,物流行业也应如此。为了维护行业标准,并且防止一定企业的行业垄断,应该遵循一定的格式。
  不仅有利于整个物流行业市场规范,防止限制竞争行为发生,而且从保护客户的角度上是有利的。  四、第三方物流经营业态中的法律类型分类综观现今中国物流行业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业态主要有两种。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提出要求处理相关货物。其实这种业态的经营模式实质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从物流学理意义上属于初级业态。其表现形式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根据委托事项支付一定费用,受托人(物流企业)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
    如果委托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受托人设备和其他委托人设备,货物造成损失的,且受托人已尽了审查义务(《合同法》406条受托人有关义务),受托人免责,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第三人直接向有过错的委托人追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往往根据委托合同有关条款加以调整。如《合同法》40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③故第三方物流的初级业态实质是是委托法律关系。
  目前中国物流刚刚起步,因此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是基于这层委托关系而成立的。其二、另外一种模式是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以物流企业名义向外寻求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同时又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仓储、运输、包装等服务,为客户设计物流计划。
    该模式往往是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通过与固定客户(通常是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物流企业名义与生产建立广泛的商品关系,是第三方物流和终端客户建立长时间联盟合作。
  这种经营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业态。在实际活动中,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活动特征,笔者认为这是隐名代理行为而非行纪行为。  ④隐名代理(agencyofunnamedprincipal)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只要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其与行纪最根本区别在于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  实践中,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上家都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买断,代理关系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终端客户定单进行处理,配送,加工等。
  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业其实是某终端客户的代理人,只不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以终端客户名义而以自己名义与其发生关系,责任由最终客户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物流企业为了自己利益越权代理,行为无效。
  而且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终端客户损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通常厂家的商品造成超市损失,由厂家承担过错责任向超市赔偿)上述种种经营活动可以说明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业态实际上是一种隐名代理的行为。
    五、结束语综述,随着物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专业化的一重要形式,物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第三方物流,而且第三方物流的占有率与物流业的水平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相关性。
  目前而言,我国的物流水平尚处萌芽阶段,有无穷之潜力同样也有无穷之挑战。本文旨在论述在我国没有完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对物流的诺干在法律上的定义作了一定探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回答者:370116-进士出身八级4-2318:50大多数第三方物流服务公司是以传统的、"类物流"业为起点而发展起来的,如仓储业、运输业、空运、海运、货运代现和企业内的物流部等。
  他们根据顾客的不同需要,通过提供各有特色的服务取得成功。美国目前约有1600个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据对其中56家领先公司的调查,最常见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内容主要集中于物流策略/系统开发、电子数据交换、货物运输、信息管理、仓储、咨询、运费谈判和支付等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范畴之内,1997年仅此业务总收入达31。
    97亿美元。第四方物流“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新兴的物流方式活跃在流通领域,它的节约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的功能已为众多企业认可。随着企业要求的提高“第三方物流”在整合社会所有的物流资源以解决物流瓶颈、达到最大效率方面开始出现力不从心;虽然从局部来看,第三方物流是高效率的,但从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整体来说,第三方物流企业各自为政,这种加和的结果很难达到最优,难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物流瓶颈,尤其是电子商务中新的物流瓶颈。
    另外,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技术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的推动,而第三方物流恰恰缺乏高技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支撑。对此有人提出,必须密切客户和第三方物流的关系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于是“第四方物流”(4PL,FourthPartyLogistics)便应运而生。
  “第四方物流”的概念首先是由著名的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公司(又名安盛咨询公司)提出,并且将“第四方物流”作为专有的服务商标进行了注册,并定义为“一个调配和管理组织自身的及具有互补性服务提供商的资源、能力与技术,来提供全面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的供应链集成商”。
    尽管其中有业内人事怀疑咨询公司此举有进行圈地和独霸行业的嫌疑,然而,业界的广泛共识是,物流管理的日益复杂和信息技术的爆炸性发展,使得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的的确确需要一个“超级经理”来进行管理协调。
  而且,学术界、管理顾问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和最终客户都认为对这种实体的需要是越来越强烈。  它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对制造企业或分销企业的供应链进行监控,在客户和它的物流和信息供应商之间充当唯一“联系人”的角色。
  “第四方物流”这一新的舶来品对中国的物流行业或者说对中国经济的竞争力和行业的发展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到目前为止,国内对此还没有相关的权威评论和探讨。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商业/理财
贸易
保险
银行业务
经济研究
股票
商务文书
创业投资
财务税务
企业管理
产业信息
个人理财
基金
外汇
金融
证券
经济
银行
黄金
期货
财政
商业
房地产
贸易
贸易
小额贸易
自助贸易
汽车贸易
合同
商品交易
海外贸易
汽配贸易
滞期费
产品贸易
企业贸易
服装贸易
国际贸易
进口食品
跳蚤市场
百货贸易
服饰贸易
石化贸易
促进贸易
航运贸易
国际小包
外国贸易
医疗贸易
市场调节
电子贸易
能源贸易
商贸贸易
外贸贸易
酒业贸易
铁路贸易
个人贸易
航空贸易
商品贸易
销售市场
绿色贸易
欧美贸易
制作厂
厂商
商务贸易
亚欧贸易
软件贸易
五金贸易
皮具贸易
经贸公司
金马贸易
经营贸易
消费市场
市场
咨询贸易
亚洲贸易
鞋服贸易
外贸企业
购物
中通
外贸代理
花卉市场
设备贸易
货物贸易
圆通
厂货
药品贸易
出口商品
林业贸易
其他贸易
对内贸易
钢材市场
贸易顺差
自由贸易区
运输贸易
鞋材贸易
德邦
电商
钢铁市场
装运期
电器贸易
二手市场
实物贸易
北美贸易
厂方
农商
外贸出口
采购贸易
纸业贸易
保税区
卖方
服装市场
走私车
出口贸易
玩具贸易
进口
家电市场
交易市场
dhl
贸易中心
尾货
外贸知识
制造厂
贸易条件
进口贸易
经营策略
物流信息
海运
批发市场
韵达
销量
欧洲贸易
制药厂
服装出口
商业合同
物流平台
商贩
世界贸易组织
针织贸易
外贸生意
金银贸易
通和贸易
供方
市场策划
境外贸易
工业贸易
文具贸易
美国市场
卖货
粮油贸易
鞋业贸易
输出贸易
经销贸易
国外市场
物质贸易
对美贸易
利润
众才贸易
产业贸易
制衣厂
钢铁贸易
销售费用
医药贸易
速遣费
外贸软件
国际物流
东西贸易
生产贸易
物资贸易
外语外贸
代理贸易
中外贸易
汇通
市场走势
收购
多元贸易
汽车出口
同城快递
原料贸易
顺丰
机械贸易
出口
厂价
买家
铝业贸易
公缴费
文化贸易
电池贸易
广告贸易
垄断市场
外贸服装
进口产品
全球贸易
网购
农贸市场
市场营销部
外贸
货物
货价
中华贸易
俄国贸易
集贸市场
加盟网
包装贸易
国内贸易
进货价格
市场份额
农村贸易
批发进出口
世贸中心
贸易逆差
外汇市场
电气贸易
货量
批货
市场规律
市场贸易
市场占有率
建材市场
国际快递
中间价
批发价格
市场潜力
粮食价格
进出口额
商品价格
装船费
报关
电子市场
货件
进口商品
生产厂家
食品市场
贸易壁垒
工厂
货源
市场行情
买件
数码贸易
买卖
开厂
批发商品
制品厂
转让费
国际商贸
市场营销
货运
市场前景
走私货
总收入
交易
总支出
年销售额
小买卖
营销中心
经营规模
收购价格
货船
国际贸易中心
交易中心
总费用
中间商
货物运输
市场机制
盈利模式
塑料市场
交易平台
经营方式
自动售货机
区域代理
营业费用
销售策略
交易价格
海关
销售价格
营业项目
货场
交易成本
零售总额
小本生意
运输成本
供货渠道
买方
库存商品
进货
原油价格
外贸公司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