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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远期支票合法吗?

在中国远期支票合法吗?可以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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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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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  (一)远期支票是否为有效   票据从票据法理论来说,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因此,实际出票日的出票行为如果能有效成立,则意味着在理论上远期支票可为有效票据。
    出票这一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和票据法所规定的特别要件(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行为的合法性等三个方面,形式要件一般包括书面、签章和一定的款式等三个方面。
    就这些要件而言,可能对远期支票出票行为效力有特殊影响的,只有一定款式下的出票年月日。   出票年月日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会导致支票无效。不过,这里所指的出票年月日仅应是形式上的,与实际出票日不符的年月日甚至虚假的出票年月日,都不应当影响票据的效力。
    “此年月日于形式上存在已足已,与实际上之发票日是否相符在所不问,易言之,既可记载实际发票日后之日期为发票日,亦可记载其前之日期为发票日。”" 此外,“支票为文义证券,依票据外观解释之原则,支票之发票日只要形式上记载为已足,与实际发票日是否相符在所不问,故记载实际票载发票日后之日期为发票日之远期支票,实务上因之均解为有效。
    ”可见,实际出票行为一般应为有效,远期支票亦应为有效支票。   从各立法例来看,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第28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时,有相反的记载者,视为无记载。
  在发行日期前为付款提示的支票,应于提示日付款。”据此看出,尽管日内瓦统一法系倾向于否认远期支票,但其仍认为,这种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就生效。  《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第4条明确规定:“所载日期非出票日期的支票仍为有效。
  ”《英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亦明确:“(日期之提前或移后)(1)如汇票上,或承兑或背书上载有日期,除有相反证明外,各该日期应视为真实之出票日、背书日或承兑日。(2)汇票不因日期之提前、移后或所载日期为星期日而无效。
    ”《美国统一商法典》(1990年)第3—114条(发票日、填早日期、填迟日期)第一项规定:“票据之流通性不因未填发票日期、倒填日期或填后日期,而受影响。 既然“流通性”都不受影响,实际出票日的出票行为自然应为有效。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1973年修正)第128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时,有相反的记载者,视为无记载。  支票在票载发票日期前,执票人不得为付款之提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据此认为,法律认可远期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从理论与比较法角度得出的结论皆为:实际出票日签发的远期支票应为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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