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投保人就哪些事项作出书面告知?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 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 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1)保险责任;(2)责任免除;(3)保险责任等待期;(4)保 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5)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 间;(6)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7 )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 间;(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 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 等专业术语提出询...全部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 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 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1)保险责任;(2)责任免除;(3)保险责任等待期;(4)保 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5)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 间;(6)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7 )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 间;(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 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 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保险公司销 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 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 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 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 限。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 回访。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 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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