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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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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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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 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 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 权,应按照服务业一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对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 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 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都应当作为“服务业一租 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 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 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一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收入 的实现,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鉴于车位销售这种有限产权转让的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问 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地 下车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也成为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之一。
    实务中有如下 几种操作类型可以参考。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一是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销售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视为“销售不动产”处理;二是销售有限使用权(如地下车位),视为“服 务业一租赁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视为自用固定资产,当然不用进行土地 增值税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销售价款作为开发产品销售的整体价外费用合并计入销售总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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