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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一般担责和连带担责?

信用社贷款担保人,何为一般担责和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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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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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担责: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人承当保证方式中,一般保证的风险是最小的,它赋予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第二次序偿还权,即上文所讲的《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但在17条第三款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享有上述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正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多,承担的风险小。所以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时,必须是明确的约定,即要出现“一般保证”的字眼。  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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