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 知》(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 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如下:
(1)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 收入额计算。
(2) 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 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 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 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 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
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
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 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
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 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不 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
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 所得。
(6)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 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
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 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