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现在是很火,那P2P理
关于P2P理财平台的合法性,知乎上有很精彩的回答,转载如下。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分三个部分来回答,先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及政策导向,再说说有利网目前的法律依据,最后聊聊特别值得重视的法律法规,即大家都关心的非法集资问题的解读。
(1)我的一些看法:
作 为一个新兴行业,政策落后于行业发展几乎是必然现象,更多的时候国家只是规定了什么不能做,但并没有说什么可以做。这种情况下,政策风险是有的,但是只要 这归根结底是好事,真正满足大家某种明确的需求,那就值得做。 比如2004年时的支付宝,当年他面临了很多和有利网一样的政策、法律风险,但是终于在 2009年修成了正果。其间,当被问起法律风...全部
关于P2P理财平台的合法性,知乎上有很精彩的回答,转载如下。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分三个部分来回答,先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及政策导向,再说说有利网目前的法律依据,最后聊聊特别值得重视的法律法规,即大家都关心的非法集资问题的解读。
(1)我的一些看法:
作 为一个新兴行业,政策落后于行业发展几乎是必然现象,更多的时候国家只是规定了什么不能做,但并没有说什么可以做。这种情况下,政策风险是有的,但是只要 这归根结底是好事,真正满足大家某种明确的需求,那就值得做。
比如2004年时的支付宝,当年他面临了很多和有利网一样的政策、法律风险,但是终于在 2009年修成了正果。其间,当被问起法律风险,马云直接就说可以把支付宝送给国家
看看中国的现状,我认为有利网这样的众筹网站的出现 是个必然结果。
从大方向上看,国家经历了30年的、以固定资产投资为拉动力的高速发展,现在进入了一个相对而言的递增长阶段。鉴于高基数、通货膨涨、资源 浪费及环境问题,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的模式不会再占主流,国家的增长必然需要消费拉动及高效率企业的投资增长。
那么金融改革迫在眉睫, 我们需要把储蓄之国变为消费、投资之国。中国民众缺乏投资渠道,加上通胀和低存款利率,意味着存款利率是负数,中国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却能获得低于市场 表现的现金。廉价资本的过度供给消除了企业长远竞争所需的市场约束,消弱了经济效率。
所以,像有利网这样一种市场化调节资金流动又拓宽大众投资渠道的平台 符合中国的发展方向
国家对金融改革,互联网金融及有利网的众筹模式持开放态度。比如,在12年11月中国最高级别的 金融论坛《2012财新峰会》 上, 广东银监局副局长何晓军认为互联网金融有使民间资本浮出水面,帮助小微企业融资等积极意义,应当在规范行业发展的同时逐步纳入监管,他对互联网金融提出4点意见:
互联网金融要增加各方信息透明度
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控机制,依托激励相容约束从业人员和借款人道德风险,科学设置客户帐户和公司的防火墙
加强金融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尤其是在中国金融消费者风险自担意识还很不成熟的国情下,倡导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2)目前有利网在国内依据的法律主要是:
《合同法》
《合同法》确定了关于投资人及借款人双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其中,《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许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
《合同法》同时确定了有利网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第23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第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 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有利网为民间借贷提供撮合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及合同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 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能因为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同时,《电子签名法》中还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肯定了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院过往意见。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了公民民间借贷所获的利息的合法性及受保护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 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 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6。00%,则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为24。00%,有利网的出借理财收益低于24。00%, 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护。
(3)关于非法集资问题的解读:
非法集资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需满足以下4点: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鉴于此,根据有利网的业务设计,海问事务所(有利网的法律顾问,也是中国最大的非诉律所之一)给出如下法律意见:
何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解释或界定,但是根据《合同法》及匿名咨询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得到的答复,公民自然人间进行民间借贷不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行为
有利网将在网站上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一定的展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对社会进行了公开宣传
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到期还本付息进行一定的承诺,但是此承诺仅针对借贷双方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而言 ,所以不属于上述承诺回报范畴
虽然投资人需要在网站进行注册,但可以注册成为注册用户的人员范围是不特定的,所以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了进一步理解监管层司法解释,海问律师事务所匿名咨询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及银监会,银监会 根据其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类业务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10823)指出 ,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区别类似有利网的信贷撮合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仅为中介服务或者已经构成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的界限在于是否突破了“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
由于目前在技术上无法实现资金完全不进入平台账户的“点对点资金”支付,与银行合作设立监管账户则成为满足合规性要求的重要指标
支付行业在2003/04年也面对同样的问题(资金进入账户),解决的办法仍然是通过与银行合作设立监管账户
有利网与徽商银行合作在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设立了监管账户,避免了非法集资的风险
具体请见有利网 上的”法律法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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