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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苏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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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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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可按照自愿原则,在4个年龄段人员名单确定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选择纳入职工社会保险。
  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的,视为自愿选择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2。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如发生死亡、离境定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等情况,或享受第三、四年龄段待遇的人员经批准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到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申报。
    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于每月18日前,填写相应表式,持死亡、离境定居、转移、养老待遇核定有关材料,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需要更正或发生变更的,由所在街道社保工作机构携其居民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同时涉及发放存折户名变更的,应由本人先到发放银行重新开立个人活期结算户,街道社保工作机构在办理其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新开存折首页复印件,由市社保中心对发放账号进行变更;办妥变更手续次月起,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变更后的账号发放。
  街道社保工作机构还应及时到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4。选择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第三年龄段人员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期间可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
  达到退休年龄时,经批准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征地保障关系终止;不符合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征地保障待遇。   5。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6月,通过与公安户籍人口数据比对或填报认证表、与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按月领取征地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年度资格认证。
  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其征地保障待遇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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