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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质保金扣款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取得质保金扣款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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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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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 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 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 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 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 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 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 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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