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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计算出应结转证券的账面余额时可以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证券公司计算出应结转证券的账面余额时可以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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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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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 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 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 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 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会计科 目的编号。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 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 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 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 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需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还 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 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 自行规定。
     (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重 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 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需要向 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还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提供。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按规定需编制和对外提供半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应于半年度 终了后2个月内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五)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 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 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 份、送出日期等。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 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 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 %),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 制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 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合并会计报表规定执行。   七、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 定抵触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依照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 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需要变更时, 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 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 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 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
  经纪类 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专门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 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   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 业务的会计核算。
    经纪类证券公司除证券经纪业务外,不需涉及与证券自 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也不需要设置与证券自营、证券承 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和披露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信息 ;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所从事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 销业务等业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公司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 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
  证券 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 务分类核算。     1.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公司代 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 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 ;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 户进行相关的结算。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 项清算时确认收入。   2.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 的证券业务。
  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 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3.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  公司代保 管证券业务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不论采取何种代保管方式,均只在 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代保管证券的情况。
  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 处理,待后续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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