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有哪些内容?
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应当适用程序性法律规范。执行程序性法律规范包括:
(1)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2)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3)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
(4)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规范。
2.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范作为审判依据来判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自治条例...全部
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应当适用程序性法律规范。执行程序性法律规范包括:
(1)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2)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3)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
(4)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规范。
2.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范作为审判依据来判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制定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当作为审理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可见,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有自身的特点:
(1)规章只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所谓“参照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划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对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确定规章是否合法,应视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规章的内容是否与更高层次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致;三是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行政规章有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相抵触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和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选择适用;2)当某一个规章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存在疑问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予以选择适用。
(3)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需要参照规章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的理由部分应当写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XX行政规章,(条、款、项)的规定,判决(或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此外,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制定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这些国家机关行使相应权力的表现,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国家管理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地位,对被管理者而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而,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合法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适用;对不合法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不予适用。
例题: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相抵触的,应由( )。
A.管辖人民法院送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和裁决
B.管辖人民法院送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和裁决
C.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和裁决
D.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和裁决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相抵触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和裁决。
二、判决
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一)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以下五种类型的判决:
1.维持判决。
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实质上就是缺乏事实根据。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有: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应当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应当同时适用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仅适用了一个法律法规;应当同时适用法律法规的两个以上条款,仅适用了一个条款;适用了尚未生效的、已经失效或者无效的法律法规;应当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一般法。
(3)违反法定程序,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
(4)超越职权,即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主要有:甲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乙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内部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外部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行政机关超出其行政辖区行使职权。
(5)滥用职权,即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主要有:主观动机不良,明知违法却基于个人利益、单位利益,假公济私或者以权谋私,作出极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撤销判决的补充。
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作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被告行政机关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2)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后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还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3)发现违起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3.限期履行判决。
限期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此类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符合法定条件,向被告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告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2)被告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社会保险金;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被告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2)须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或者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答复;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
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主要有畸轻畸重、同样情况不同对待及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反复无常。
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确认判决除能够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的根据外,还用来解决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行政行为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事实是否具有效力,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此种关系中有什么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