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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后的第二审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

经过审理后的第二审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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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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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案件的处理方式作了修改。原民事诉讼法仅对原判决的分别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对原裁定如何处理没有涉及,实践中法院对原裁定的处理往往是参考对原判决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原裁定如何处理的规定,使法院在处理原判决、裁定时都能有法可依。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新法对此种情形 除增加对裁定的处理外,未作大的改动。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按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事实错误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尤其是认定事实错误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既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影响审判效率。
  因此,新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中以减少发回重审为原则,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都应由二审法院自行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在将认定事实错误改为与适用法律错误采用相同方式处理后,对原规定的认定事实不清情况处理的保留和修改,删去了“证据不足”的要求,并强调是适用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  在实践中应注意,只有在第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有困难,发回一审法院查清更有利的情况下,才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尽量自行依法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新法删除了旧法规定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较为弹性的裁量空间,在旧法的基础上,列举了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和违法缺席判决两种常见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还应包括: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应当开庭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原民事诉讼法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仅规定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三种处理原则,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可能导致有的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影响了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2012 年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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