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体工商户打算收购、出售粮食,应当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 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 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 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 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 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老张作为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 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但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 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全部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 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 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 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 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 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老张作为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 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但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 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 要的粮食仓储设施;(3 )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同时根据《粮食流 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 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 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 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假如老王的粮食年收购总量超过50吨,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 法》第12条的规定,须申请粮食的收购资格,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 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3)资 信证明;(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 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 报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