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一) 发行新股的概念和情形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后 再次公开或不公开发行股份。台湾地区采授权资本制,发行新股有以下两种情形:1 。 非增资的分次发行新股。公司章程所定股份总数可以分次发行,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其股份总数中尚未发行的部分,属于董事会的权限,其未发行部分,由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过半数同意的决议方可发行(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266条)。 2。增资后发行新股。公司于章程所定股份总数全数发行后,增加资本所发 行的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必须先更改公司章程,所以,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全部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一) 发行新股的概念和情形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后 再次公开或不公开发行股份。台湾地区采授权资本制,发行新股有以下两种情形:1 。
非增资的分次发行新股。公司章程所定股份总数可以分次发行,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其股份总数中尚未发行的部分,属于董事会的权限,其未发行部分,由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过半数同意的决议方可发行(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266条)。
2。增资后发行新股。公司于章程所定股份总数全数发行后,增加资本所发 行的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必须先更改公司章程,所以,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且获得出席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发行(台湾 地区“公司法”第277条第2项)。
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东的股份总 数不足前述定额的,可以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发行新股(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77条第3项)。前两项 出席股东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数,章程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77条第4项)。
(二) 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1。 董事会决议和申请核准(1) 董事会决议。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 过半数的同意的决议方可发行(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66条第2项)。(2) 申请核准。
公司发行新股时,除由原有股东及员工全部认足或由特定 人协议认购而不公开发行的外,应将下列事项,申请证券管理机关核准,公开发 行:① 公司名称。② 原定股份总数、已发行数额及金额。③ 发行新股总数、每股金额及其他发行条件。
④ 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财务报表。 ⑤ 增资计划。⑥ 发行特别股的,其种类、股数、每股金额及第157条各款事项。⑦ 发行认股权凭证或附认股权特别股的,其可认购股份数额及其认股办法。⑧ 代收股款银行或邮局名称及地址。
⑨ 有承销或代销机构的,其名称及约定事项。⑩ 发行新股决议的议事录。⑪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就前项各款事项有变更时,应即向证券管理机关申请更正;公司负责人 不进行申请更正的,由证券管理机关各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1项第②款至第④款及第⑥款,由会计师查核签证;第⑧款、第⑨款,由律师查 核签证。第1项、第2项规定,对于第267条第5项的发行新股,不适用。前项 发行新股之股数、认股权凭证或附认股权特别股可认购股份数额加计已发行股 份总数、已发行转换公司债可转换股份总数、已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可认购股份总数、已发行附认股权特别股可认购股份总数及已发行认股权凭证可认购股份 总数,如超过公司章程所定股份总数时,应先完成变更章程增加资本额后,方可 发行(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68条)。
2。 公开发行新股的禁止条件和募股(1) 公开发行新股的禁止条件。公开发行普通股的禁止条件:公司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①最近连续两年有亏损的,但依其事业性质,须有较长准备期间或具有健全的营业计划,确能改善盈利能力的,不在此限。
②资 产不足抵偿债务的(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70条)。公开发行优先权利特别股的禁止条件: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具有优先权利的特别股:①最近3年或开业不及3年的开业年度课税后的平 均净利不足支付已发行及拟发行的特别股股息的。
②对于已发行的特别股约定 股息,未能按期支付的(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69条)。(2) 募股。公司发行新股的募股程序类似于募集设立时的募股程序,具体 程序如下: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时,董事会应备置认股书,载明下列事项,由认股人①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57条规定:公司发行特别股时,应将下列各款规定于章程中:一、特别股 分派股息及红利的顺序、定额或定率。
二、特别股分派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定额或定率。三、特别股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顺序、限制或无表决权。四、特别股权利、义务的其他事项。②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67条第5项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除经“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项目 核定者外,应保留发行新股总数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员工承购。
公营事业经该公营事业之主管机关项目核定者,得保留发行新股由员工承购;其保留股份,不得超过发行新股总数百分之十。上述所保 留员工承购股份的规定,于以公积或资产增值抵充,核发新股予原有股东者,不适用之。
填写所认股数、种类、金额及其住所或居所,签名或盖章:① 第129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及第130条之事项。①② 原定股份总数,或增加资本后股份总数中已发行的数额及其金额。③ 第268条第1项第3款至第11款事项。
④ 股款缴纳日期。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时,除在前项认股书加记证券管理机 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外,并应将前项各款事项,于证券管理机关核准通知到达 后30日内,应加记核准文号及年、月、日,公告发行。
但营业报告、财产目录、议事录、承销或代销机构约定事项,可以免予公告。超过前项期限仍须公开发行 时,应重新申请(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73条)。3。股款的催缴、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私募和公开发行新股核准的撤销(1) 股款的催缴。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时,应以现金作为股款,不得以现金以 外的财产缴纳股款(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72条前段)。(2)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私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经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可以对特定身份的人进行私募,其股票的价格可以低于票面的合理价格(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
(3) 公开发行新股核准的撤销。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经核准后,如发现其申 请事项,有违反法令或虚构事实的情形时,证券管理机关可以撤销其核准。进行前述撤销核准时,未发行的停止发行;已发行的股份持有人可以于撤销时起,向 公司依股票原定发行金额加算法定利息,请求返还。
因此,所生损害可以请求赔 偿(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71条)。(三)不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1。 董事会的决议、由员工承购和由股东及特定人认购(1) 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出席董 事过半数同意的决议方可进行(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66条)。
(2) 由员工承购。除经“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的外,应保留原 发行新股总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股份由公司法员工承购。公营事业经该公营事业的主管机关专案核定的,可以保留发行新股由员工承购,其保留股份不①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29条规定:发起人应以全体的同意订立章程,载明下列各款事项,并签名 或盖章:一、公司名称。
二、所营事业。三、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六、订立章程之年、月、日。第130条规定: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的,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设立。二、分次发行股份者,定于公司设立时之发行数额。
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别股之种类及其权利义务。五、发起人所得受 之特别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项第5款发起人所得受之特别利益,股东会得修改或撤销之。但不得侵 及发起人既得之利益。 得超过发行新股百分之十(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67条第1、2项)。
(3) 由股东及特定人认购。公司发行新股时,除依照前两项保留的外,应公 告及通知原有股东,按照原有股份比例优先分认,并声明逾期不认购的,丧失优 先认购的权利。原有股东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认一份新股的,可以合并共同 认购或归并一人认购;原有股东未认购的,可以公开发行或协商由特定人认购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67条第3项)。
2。 认购其他、备置认股书、催缴股款和发行新股的登记(1) 认购其他。前述新股认购权利,除保留由员工承购的外,可以与原有股 份分离而独立转让。前述保留员工承购股份的规定,于以公积或资产增值抵充, 核发新股予原有股东的情形,并不适用。
公司对员工依第1项、第2项承购的股 份,可以限制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但其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上述规定对因合并他公司、分割或依第167条之2、第262条、第268条之1第1项而增 发新股的,并不适用(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67条第4、5、6、7项)。
(2) 备置认股书。公司不公开发行新股,仍应备置认股书(台湾地区“公司 法”第272条)。有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抵缴股款的,应于认股书上加载其姓名或 名称及其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及公司核给的股数(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47条第1项)。
(3) 催缴股款。公司不公开发行新股,由原有股东认购或由特定人协议认 购的,可以以现金或以公司事业所需的财产出资(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72条 但书)。以工资为股款的,必须是公司尚未结清的工资,如果以将来的工资抵缴 股款,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财产出资落实后,董事会应送请监察人査核并提出意见,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74条第2项)。(4) 发行新股的登记。公司每次发行新股结束后15日之内,董事会应向主 管机关申请登记(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78条)。
①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7条之2规定: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经董事会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决议,与员工签订认股权契约,约定于一定期间内,员工得依约定价格认购特定数量的公司股份,订约后由公司发给员工认股权凭证。
员工取得认股权凭证,不得转让。 但因继承者,不在此限。第262条规定:公司债约定可以转换股份的,公司有依其转换办法核给股份的义务。但公司债债权 人有选择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的,公司有依其认购办法核给股份的义务。
但认股权凭证持有人有选择权。第268条之1第1项规定:公司发行认股权凭证或附认股权特别股的,有依其认股办法核给股份的义务,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条及第二百七十条关于发行新股限制的规定制约。但认股权凭证持有人有选择 权。
② 梁宇贤著:《商事法要论》,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第9版,第175页。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