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内容自愿达成协议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也就是说,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上的选 择权。但需要说明的是,执行和解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和解后当事人 须向法院提出具体申请,才能起到引发执行中止或终结的法律效果。 另外,在已有 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因为执行和解而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这...全部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内容自愿达成协议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也就是说,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上的选 择权。但需要说明的是,执行和解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和解后当事人 须向法院提出具体申请,才能起到引发执行中止或终结的法律效果。
另外,在已有 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因为执行和解而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这既是出于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和解协议的考虑,也为将来恢复执行提供了保障。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