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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分论的观点分析以下案例?

某甲居住在某城市新建的一住宅小区内。一天早上7点钟预开车去公司上班,在荒乱倒车过程中将居住在同一小区的一个老太太乙创死。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是交通肇事罪,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问:你持那种意见?说明理由?

全部回答

200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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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在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中明确定为交通肇事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而道路的定性上 小区的停车区的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道路 还有就是野生动物保护区里面的道路等不属于交通道路 因此也不使用交通肇事罪。
   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但是,《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
     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 一般而言,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

2007-05-21

24 0
过失致人死亡

2007-05-21

18 0
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生活小区发生的不适用交通法规.

2007-05-21

37 0
罪 过失致人死亡与交通交通肇事是包容关系,只有在交通肇事罪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而交通肇事罪中有规定,因此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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