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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刘某与许某的妻子相好,为达到结婚的目的,乘工地大伙干活的机会,在许某的饭菜里投放老鼠药,许某发现饭菜有异味就倒了,另买东西吃。到的饭菜被狗吃了并被毒死。许某把此事告诉了刘某,刘借机说是马某所为。因为马某与刘某和许某都有矛盾,然后刘某与许某一起向公安机关举报马某涉嫌杀害许某,问刘某构成什么罪?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1998年甲因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9年甲教唆一个15岁的男孩乙(1984年10月出生)与一名女青年强行发生性行为,甲没有实施性行为,但在一旁观看取乐,乙回家后被父母发现异常,追问下说出情况,然后到公安机关讲清前因后果,后把甲抓获。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甲和乙,表明一下观点。

全部回答

2007-06-30

98 0
    案例一的描述不够详细,要看刘是想毒死还是想伤害许了,如果主观犯意不一样,那么定罪也就不一样,按推测,刘应该是想杀了许的,那么应该定故意杀人(未遂)罪,如果只有伤害的故意,那么就定故意伤害(未遂)罪了。
   刘另一个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刘捏造了假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马某"毒杀人",意图使马受到刑事处分,达到报复的目的。   必须以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为目的,具有诬陷犯罪的直接故意。
  构成诬陷罪的目的只有一个,而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严重派性,妄图东山再起,有的是为了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妒贤嫉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取而代之;有的是自己有了错误,为了洗刷自己、摆脱困境、嫁祸于人,等等。
    提供一个案例,被告程某(34岁,已婚)在北京某生产大队摩托车修理厂支农期间,与该厂女社员洪某(16岁)通奸。不久,洪发现月经没有按时来,为掩盖自己的丑事,即起意嫁祸于人,并经与程某策谋,编造假材料,诬陷社员刘某、胡某等3人轮奸洪某,致使刘、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押审查。
    被告程、洪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诬陷罪,受到刑事处分。这个案例说明,行为人诬陷的动机尽管不同,但目的都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不具有这个目的的,就不构成诬陷罪,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
  如果仅仅动机不同,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案例二: 两人 均构成强奸罪。 少年已满14岁未满16岁,对强奸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身为未成年人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个教唆犯,因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前罪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原则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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