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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视同销售销售行为与视同销售的理解

这两者你能分别把它们说明白吗请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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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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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没有提及的都不是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区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销售行为就是买卖东西啊, 理论上说《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所有权转移、卖方对商品不再控制、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 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换购货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与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销售的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为相应的收入。
   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到本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货物的价款,能否收回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企业来说,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即使其它条件已经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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