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后聘用人员的补偿问题我单位
1、其实在2009年改制时,你们被所谓的托管到某企业,且是以派遣劳务的形式仍为该事业单位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变,只是变为与托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的。
2、“2010年按政府机关要求,此部分外聘人员必须与事业单位脱钩,现在该单位考虑给予外聘人员一定的补偿费。”意味着你们已正式离开该事业单位,就此向你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天经地义的,是事业单位的义务,也是你们的权利。
3、经济补偿将分段进行:2008年前(《劳动合同法》施行前)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
1、其实在2009年改制时,你们被所谓的托管到某企业,且是以派遣劳务的形式仍为该事业单位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变,只是变为与托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的。
2、“2010年按政府机关要求,此部分外聘人员必须与事业单位脱钩,现在该单位考虑给予外聘人员一定的补偿费。”意味着你们已正式离开该事业单位,就此向你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天经地义的,是事业单位的义务,也是你们的权利。
3、经济补偿将分段进行:2008年前(《劳动合同法》施行前)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
4、工资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为准。
5、“在2009年托管期间,政府按每月1850元标准发放人员工资到托管单位,但是托管单位缴纳三险费用时全是从1850元内扣除的”是否合法,取决于1850员工资是否为约定工资,可以包含社保中的自己缴纳部分,,但不包括应由原事业单位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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