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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该如何通知客户?

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该如何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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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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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由此可以得出几点:一、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二、期货公司与客户可以通过经纪合同来灵活约定通知方式;三、目前结算结果每日只公布一次。
    我们认为,虽然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但是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使所有客户能够履行自我查询的义务还是有待商榷的。由于客户量众多,期货公司有时来不及按照约定通知到每一个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
  一般认为,在期货公司与客户订立的《经纪合同》中,可约定“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并通过约定“客户应自行登陆保证金监控中心自行查询”,可将通知义务转为由客户自行承担。    但是,如果客户不懂网上交易,如一些年长的投资者,很有可能也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如果合同中强行约定其自行登陆查询,显然其是无法做到的,该事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也极有可能被认为是免除期货公司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而被认为无效。
  所以,期货公司有必要在规定“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之外,再与客户约定补充通知方式,大致有录音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书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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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有录音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书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在我国期货市场即将迎来股指期货之际,我国期货公司在经营中仍然有若干难以回避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期货公司如何履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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