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家保险公司要有多少资金?
開保險公司不是多少錢的問題有法律規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里有明确的规定:第七十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二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七十三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全部
開保險公司不是多少錢的問題有法律規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里有明确的规定:第七十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二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七十三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第七十四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五条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一)保险公司的章程;(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八十四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五条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存放银行第六条保险公司可选择一至三家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4、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新的存放银行。
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日,如存放银行不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另行选择存放银行,并将已到期的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新的存放银行。第八条保险公司在一家存放银行就单一币种只能开立一个资本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
该账户内只能存放资本保证金,且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第三章提存和备案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第十条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1、定期存款;2、大额协议存款;3、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外币结构性存款;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存款银行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资本保证金存款备案文件(包括存放银行的有关指标);2、《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3、资本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以及存单背书复印件;4、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期存放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并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存资本保证金并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1、变更存款性质;2、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存除外);3、转存其他银行;4、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5、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6、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进行处置,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1、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文件;2、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3、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4、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5、拟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草案);6、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二十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其他银行,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首次提存资本保证金的有关规定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保险公司已经提存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关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6号)及《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4号)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银行;2、在一家银行就单一币种开设多个资本保证金存款账户,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短于一年,以及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及时更正;3、《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条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签订新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时及时更正;4、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背书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重新背书;5、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问题,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第4号)同时废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