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郑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到某某公司处工作,被任命为资产财务部副经理,当年5月29日,某某公司将郑某某的职务调整为该部门的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薪资标准等问题产生矛盾,郑某某遂于2013年10月24日向某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郑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裁判理由】
一审:某某公司认为其多次要求郑某某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郑某某均予以拒绝,因此应当由郑某某自行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某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了证人周萍出庭以证明郑某某多次找过某某公司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全部
【基本案情】
郑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到某某公司处工作,被任命为资产财务部副经理,当年5月29日,某某公司将郑某某的职务调整为该部门的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薪资标准等问题产生矛盾,郑某某遂于2013年10月24日向某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郑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裁判理由】
一审:某某公司认为其多次要求郑某某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郑某某均予以拒绝,因此应当由郑某某自行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某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了证人周萍出庭以证明郑某某多次找过某某公司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证人系某某公司单位的在职员工,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某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多次找郑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某某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向郑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
二审:对上诉人某某公司所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郑某某,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如因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如用人单位未履行该程序,即便是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后果。故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心得】
1、由于双倍工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即劳动报酬,那么就不应该适用工资的仲裁时效即从劳动关系解除时开始计算。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内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支付双倍工资至违法行为终止结束,因此双倍工资不及时主张有可能超过仲裁时效,目前四川就支持时效,这个和2013年以前不同,需要注意。
2、大部分公司都未建立起完整的工资表制度,应该引以为戒。对于工资表的制作,有必要请教律师,合理的薪酬制度可避免很多麻烦。
3、如遇到员工不签合同的,最好在入职一个月以将员工辞退。如因特殊原因超过一个月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应该注意保留公司通知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签的证据,然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胜诉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此员工刚好管理劳动合同签定的人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