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为慈善活动各方主体办理税
财政、税收、海关、民政等部门,在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各方办 理税收优惠资格、实体减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措施的手续时,应当尽 可能便民、高效率。
其背景是,在《慈善法》出台之前,不少慈善组织和企业家反映,慈善 税收优惠不仅存在着实体规则不健全的问题,而且还暴露出手续办理方 面的困难。 慈善税收减免的手续程序缺乏法律规范,实践中往往遭遇各 种不便,或者被故意拖延,手续繁琐,耗时过长,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是一些慈善组织和企业家办理慈善税收优惠面临的难题。通过慈善立 法,有必要对捐赠人、慈善组织、受益人的税收减免实施,实现常规化和便 捷化。
税收优惠办理的常规化。在慈善税收减...全部
财政、税收、海关、民政等部门,在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各方办 理税收优惠资格、实体减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措施的手续时,应当尽 可能便民、高效率。
其背景是,在《慈善法》出台之前,不少慈善组织和企业家反映,慈善 税收优惠不仅存在着实体规则不健全的问题,而且还暴露出手续办理方 面的困难。
慈善税收减免的手续程序缺乏法律规范,实践中往往遭遇各 种不便,或者被故意拖延,手续繁琐,耗时过长,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是一些慈善组织和企业家办理慈善税收优惠面临的难题。通过慈善立 法,有必要对捐赠人、慈善组织、受益人的税收减免实施,实现常规化和便 捷化。
税收优惠办理的常规化。在慈善税收减免、退税的办理上,税务部门 需摒弃特事特办的观念,将其作为自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日常化、流程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27号)和财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 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管理,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 以取消,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6〜7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 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税收优惠办理应尽量便捷。税收优惠的办理,作为国家的法定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本着服务政府的理念,为慈善活动各方提供快捷、方便的服 务。慈善税收减免、退税应当设定法定时限,税务部门不得无故拖延,而 应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尽快办结。
税务机关等部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 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在法律制度范围内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 便利,尽快完成。“及时”要求,有关机关在办理税收优惠相关事务时,应 当遵循效率原则。其最低要求是不得超出法律、文件设置的期限。
在遵 守法定时限前提下,还要求税务机关等行政机关、部门尽可能提高效率。 慈善税收优惠能够当场决定、当场办结的,有关机关应当当场办结;不能 当场办结的,应当尽快办结。对此,一些地方依托信息化和信息系统给建 设,提升税收优惠的办理效率的做法,具有推广普及的价值。
比如,深圳 市地税局在慈善组织的认定过程中,建立标准化的电子工作流来规范认 定流程,简化税收管理系统中已有资料的报送,免除慈善组织反复报送同 类资料的烦恼。在认定结束后,慈善组织一旦取得非营利资格和公益性 组织的资格文件,该局就主动在征管系统中对其资格进行标识,免除该慈 善组织上门继续申报备案的繁琐程序,在申报纳税时可直接享受相应优 惠。
除此之外,该局还及时搜集整理部委认定和省级部门认定的非营利 组织情况,统一标识,确保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显然,有必要在《慈善 法》的倡导性规定基础上,通过总结地方已有创新探索,不断简化慈善税收优惠的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