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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真有宋慈这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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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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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建阳人 洪武娌 宋慈字惠父。建阳(今福建建阳)人。南宋淳熙十二年(1186年)生;淳■九年(1249年)卒。法医学。 宋慈出身于一个中等官僚家庭,父亲宋巩,字宜卿,在广东做官。
  少年时代的宋慈曾就读于朱熹考亭学派吴稚门下,受过良好的教育。  嘉定十年(1217)考中进士,开始步入仕途,曾于福建、广东、江西、湖南等地任刑狱官。宋慈提倡执法官要清正廉洁,他指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嘉熙三年(1239)被任命为提点广东刑狱时,得知官吏办案多不守法,积案甚多,于是下令限期清理积案,在短短8个月内就处理了200多起案件。   宋慈在任职期间,对检验官吏的职责制定了一整套较完整的条文规定。
  例如,对尸体应验而不验,或检验官不亲临现场,或不确定致死原因,或定而不当,都认定是严重失职,分别以违反有关职责处置。检验官赴现场时,禁止沿途烦扰民众。初检时,不得因尸体腐烂而不予检验。所有尸检记录,初验官和复验官不得相见,以避嫌疑,并不得互相透露所验结果等等。
     多年检验工作的实践,使宋慈清楚地认识到,狱情之失,常起因于微小的误差;鉴定检验之误,则皆来自阅历经验之浅薄,错案、冤案多由于检验不足而造成。于是,他博览法医学诸书,研究了同时代早期著作《内恕录》以及其他一些法医学著作,汇集其精华加以考核修正,并结合自己多年工作经验,于1247年著成《洗冤集录》。
    书成第三年(1249),他到广州做广东经略安抚使,同年春季病逝在广州。终年64岁。 《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它比欧洲法医学奠基人意大利的 F.菲德里(Fedeli)的《医生的报告》(De Rela-tionabus Medicorum,1601)早350年。
    在欧洲法医学尚未传入我国之前,历代法医书都以它为蓝本,并对它进行增补、注释等工作。 《洗冤集录》分为5卷,共53项。它包括了法医学的主要内容,如现场检查、尸体现象、尸体检查以及各种死伤的鉴别,同时涉及了广泛的生理、解剖、病因、病理、诊断、治疗、药物、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和急救等方面的医学知识。
    该书对生前死后刃伤的鉴别有较详细的记载。如对生死截头尸的检验指出,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缩短。他杀的特点是手上常有格斗伤,损伤位置多在死者自己无法触及的部位。
   宋慈对骨骼损伤的检验有突出的贡献。他不但正确描述了人体骨骼名称和位置,更重要的是记载了生前死后骨折的特征。  生前骨折的,在伤口断面血粘骨上,血干黑,骨断处两头有血晕,若无这些特征,则为死后骨折。
  宋慈还提出用新油绢或明油纸伞验尸,即迎日隔伞验尸的方法,这种利用光反射原理进行骨伤检验,在当时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还详细记载了孕妇难产胎儿不下致死,而入棺后胎儿却又娩出的现象。
    他指出,这是由于尸体埋入土窖后,因地水火风的影响,尸首膨胀,骨节缝松开,因而逐出腹内胎儿。这种伴随尸体腐败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在法医学史上尚属最早记载,对判断案情真相有重要价值。
   “尸斑”,尽管当时还没有这一名词,但在《洗冤集录》中已有详细记载,“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腆■、两脚肚上下有微赤色”。  他认为尸斑是由于死者在仰卧停放过程中,血流下坠而出现的。
  尸斑在法医学上对于鉴定死状有一定意义。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对缢死或勒死后绳索的形状、绞沟的颜色,溺水,由高处坠死,高温如中暑、烫死、烧死等各种死亡情况的现场检验方法及死者特征都有系统的、详细的描述。
    同时还记载了尸体腐烂受气候、年龄、体型的影响等等。他的这些论述都是法医学史上的重要成就。对腐烂尸体作尸检时,书中也记载检验官应当采取的防护避秽措施,如尸体腐烂,臭不可近时,应烧苍术、皂角避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油,塞两鼻孔,并以生姜小块置口内,在现场检验时,切毋猛闭口,避免秽气冲入。
    此外,书中还提到了服毒、中毒的病证及其解毒方法。毒物方面,提到了巴豆、砒霜、水银、河豚、煤炭毒等,还有虺蝮蛇毒病状及急救法等,都比较突出,为前人所不及。 宋慈工作认真负责,遇重大疑难案件,总是慎重审理。
  他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写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这充分说明检验工作在法医学中的重要性。如在一次自杀案的复验中,宋慈发现死者手握刀不紧,伤口又是进刀时轻,出刀时重,情节十分可疑。
  由于验官受贿赂,把死者伪装成自杀,经过反复调查分析,终于查明这是一起谋杀案,从而纠正了一次冤断。 宋慈除了上述法医学方面的成就外,在一般医学方面亦有贡献。  如他已提到了邪魔中风卒死、卒中死和中暗风死等所出现的临床证状,斑疹伤寒的紫红斑,性交太过的急死,各种服毒、中毒的表现和解毒、避秽方、救死方等都有所记载,这些在当时法医学上有积极的意义。
  他在《洗冤集录》服毒一节中记载了用灌入粪汁解断肠草毒的方法,虽然作用机制尚不明了,但确有治疗效果,至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有一定实用价值。  在抢救缢死中,他还介绍了一种类似现代人工呼吸的方法。
   宋慈是一位杰出的法医学家,他的《洗冤集录》曾被译成荷兰文、法文、德文、朝文、日文、英文和俄文等多种文字,在世界法医学史上有重要的影响。

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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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慈,1186年生于福建建阳县,父亲宋巩,曾任广州节度推官(负责司法事务的官职),据说宋慈小时就聪颖好学,“博记览,善辞令”,曾师从朱熹的弟子、名儒吴雉,并与当时很多名流相结交。
  宋慈20岁时,进入太学(国立大学)师从理学家真德秀,因文章自然真挚而颇得真德秀赏识。  但饱有才学的宋慈早年仕途却不大畅通,直到32岁才考中进士。在即将赴任浙江鄞县县尉(负责一县治安)之职时,又因父亲去世而未能就任。
  直到41岁时,宋慈才出任江西信丰县主簿(掌管典籍文书),正式踏上仕途。此后,宋慈曾做过的职务有知县、州通判(协同州长官处理政务)、提点刑狱公事(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知州军事、知州、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等,为官二十余年,清廉声名远播。
    尽管宋慈任上都做过哪些事,现在可考资料不多,但仍有零星见于记载。   宋慈赴南剑州(今南平市)任通判时,正遇饥荒,米商乘机囤积居奇、抬高米价,致使百姓纷纷饿死,宋慈向朝廷建议实行“济粜”法,把居民按贫富程度划为五等,“赤贫者完全济助,较好者半济,最好者不济,上者发其存粮之半而济人,最上者则尽发其存粮而济人”,朝廷接受了他的建议,结果“众皆奉令,民无饿死”,使灾民得过荒年。
    宋慈也因“劫富济贫”之举,声名远播。   但宋慈在查案破案上的功绩,却鲜为人知。有一天,有乡民急报,附近的黄林村山上将发生村民集体闹事斗殴。宋慈带领官府衙役急匆匆来到事发地,发现现场两个青年人躺在血泊中,气息脉象全无。
  邻家小陈横尸于小茅舍外的山坡上,后颈骨折,头面利刃伤痕累累。  小周倒在小茅屋内,左颈左右脑均有刀伤,惨不忍睹。山野空旷无人且无财物可抢。双方亲戚、朋友一致认为是两人劳动时发生口角,两相拼杀致死。
  于是,两家反目为仇,在山上的气氛一触即发。   宋慈反复在两具尸首前仔细查看刀伤,最后他认定凶手另有其人。他推测:小周的致命伤在脑后,如果说他是自杀,下手不方便,无法实施自杀过程。  而小陈平时老实寡言,与小周刚认识数日,无冤无仇,不具备作案动机,况且两具尸首的致命伤都是锐利的刀伤。
  而两人上山种栗只携带锄头并无他物,因此可以断定凶手是他人。果不其然,隔了数日,在黄林村附近缉拿到嫌疑犯王刚。经审讯,王刚招认,他与小周平日不和,持刀上山杀了小周,正巧被在山坡上开荒的小陈看见,也将小陈杀害。
       侦破这样的案件,在宋慈任提点刑狱时屡屡发生。在宋慈的仕途生涯中,也曾先后多次但任提点刑狱(相当于省级最高司法长官)一职,这使他积累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晚年的宋慈总结了之前历代的法医知识、结合本人经验编成《洗冤集录》,书分五卷,五十三目,内容涉及各类死伤现象,基本包括了现代法医学检验的项目,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法医学的尸检法和各种死亡情况下的检查方法,以及急救和消毒措施等,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统介绍医学检验的著作。
       以现代医学的眼光,《洗冤集录》包括了法医学的主要内容,如现场检查、尸体现象、尸体检查以及各种死伤的鉴别,同时涉及了广泛医学知识。该书对生前死后刃伤的鉴别有较详细的记载。
     宋慈对骨骼损伤的检验也有突出的贡献。他不但正确描述了人体骨骼名称和位置,更重要的是记载了生前死后骨折的特征。  宋慈还提出用新油绢或明油纸伞验尸,即迎日隔伞验尸的方法,这种利用光反射原理进行骨伤检验,在当时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在《洗冤集录》中,还详细记载了孕妇难产胎儿不下致死,而入棺后胎儿却又娩出的现象。这种伴随尸体腐败过程中出现的生理现象,在法医学史上尚属最早记载。   但在这本只有七万余字的小册子上,讲述的多是言简意赅的规律经验性文字,而有关宋慈在当时经手过的案件则没有任何提及。
    在仅有的史料中,关于宋慈审理的案件也没有任何描述,只有一段提到他在广东任提点刑狱的经历:宋慈到广东就任提点刑狱之前,广东旧吏多不奉行法令,有的疑犯被关在牢里数年也没对其审理。
  宋慈到任后,深入现场察访调查,清理了一大批冤案、错案、悬案,短短八个月之内,审结了二百多个案件,积压案件清理一空。     1249年,64岁的宋慈到广州任广东经略安抚使一职,春季忽患头晕病,之后精神日益萎顿,不久逝于任所。
  去世后,遗体送回福建建阳县安葬。宋朝皇帝御书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称他为“中外分忧之臣”。   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宋慈写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在宋慈眼里,检验出事实真相之于法医,是凌驾于任何之上的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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