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有关
根据《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24元的80%确定为2259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24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
根据《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24元的80%确定为2259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24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足20年后,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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