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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设立单位集体户条件是什么?

兴安设立单位集体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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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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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单位集体户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2。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3。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4。本市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市辖区、县城区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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