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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行政机关如何实施查封?

谁知道行政机关如何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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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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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和扣押是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临时措施。查封是指 为了保证当事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限制当事人处理涉案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 调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依法强行扣押到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占有的行政强制措施。
    具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的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强制 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此外,还应该依照 《行政强制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查封、扣押决定 书和清单,并且载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当场交给行政相对人, 这是与交付冻结决定书和清单的最大区别。
    办案人员还应该注 意,制作清单时,应该详细登记扣押物品,做到信息尽量明确、 全面,一式两份,并由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查封和扣押并非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具有暂时性。行政相对 人可能只是涉嫌违法,为了减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和提 升行政效率,查封、扣押的期限一定要合理,不宜过长。  行政机关对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具有保管义 务,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指定当事人保管、 委托第三人保管。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和扣押措施以后,应该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在遇到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定情 形时,应该及时解除对行政相对人的场所、设施、财物的查封 和扣押。  总之,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应该严格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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