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实施查封、扣押需要履行法定程序,除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一 般程序外,还需要履行查封、扣押的专门程序,即制作并当场交 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程序。实施查封、扣押,需要履行如下程序:(1)实施前的批准程序。 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行政机关 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报批程序。查 封、扣押是一项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的行政权力,必须履行严 格的报批程序。同时,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灵活性,法律 对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作了例外规定。 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全部
实施查封、扣押需要履行法定程序,除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一 般程序外,还需要履行查封、扣押的专门程序,即制作并当场交 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程序。实施查封、扣押,需要履行如下程序:(1)实施前的批准程序。
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行政机关 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报批程序。查 封、扣押是一项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的行政权力,必须履行严 格的报批程序。同时,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灵活性,法律 对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作了例外规定。
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实施时的主体要求。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由两名以 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根据本法第17条 第3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不得实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施,既可以保证执法效果,又便于互相监督。
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可以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权 威性。二是实施查封、扣押时需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 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可以及时对查封、扣押行为 提出异议,执法人员也可以及时予以处理,从而起到监督执法行 为,提高执法效率,避免事后糾纷的作用。
(3)告知有关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 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享有知情 权和参与权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①当事人有权获知采取查 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径。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是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 通过说明理由和依据,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抗拒心理;也可以防止 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从而 保证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 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反驳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行政机关应 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予以认真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陈述和申辩程 序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决定,同时也使决 定容易为各方接受,容易得到执行,因而也能起到提高行政效率 的作用。
(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的内容是查封、扣押现场有 关财产的状况、查封扣押的实施过程、当事人的意见等情况。现 场笔录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查封、扣押现场的有关事实,保证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制作现场笔录:一是可以记录查封、 扣押的过程,以便存入案卷备查;二是可以保存第一手证据,以 便事后出现纠纷时,证明有关事实因此,本法对现场笔录作了 严格规定:现场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制 作,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 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 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 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避免因只有行政执法人员 一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而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力=(5)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作出 查封、扣押决定的法律文书,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书面凭证, 当事人对查封、扣押措施不服的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因此,除紧急情况外,查封、扣押决定书必须当场 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当事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栽明其姓名和地址;当 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栽明其名称和地址。二是查封、扣 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 据是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的内容,在查封、扣押决定书中除了要 载明这两个事项外,还要栽明查封、扣押的期限。
与口头形式相 比,书面形式可以更为准确、详细地阐述和确定查封、扣押的理 由、依据和期限,便于当事人留存证据,也为将来复议机关或者 人民法院审查其合法性提供依据。三是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查封、扣押时还需要制作清单,清单主 要记栽查封、扣押财产的详细情况。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有关财 产信息可以简要一些。四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除了要当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为保证当事人 了解自己享有的申请救济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查 封、扣押决定书中既要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也要载明其各自期限。
五是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曰 期。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表明其作出主体,是证明其效力和权 威的关键所在;查封、扣押决定书的落款日期,表明查封、扣押决 定的作出日期。以上事项都是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必不可少 的组成部分。
(6)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是记载被查 封、扣押财产的详细情况的书面凭证。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 封、扣押清单。清单应当尽可能涵盖所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材 料、规格、质地、数量等详细情况,并保证有关信息准确无误,防 止事后出现纠纷。
查封、扣押清单应当一式二份,分别由当事人 和行政机关保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更 严格的查封、扣押程序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一并遵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