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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和消灭是什么?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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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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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 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萃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 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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